中文  |   Eglish
新闻动态
国家政策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国家政策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修复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首都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清洁、健康的防治方针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施治原则,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政府市场协同,全面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责任,鼓励全民参与,不断强化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防治目标

  到2017年,中心城、新城的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稳定达标;地表水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比2014年下降24个百分点,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水质力争全部达到Ⅳ类以上,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其余各区劣Ⅴ类水体断面数量比2014年下降60%以上;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到2030年,地表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防治任务

(一)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全面完成《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确定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新一轮三年行动方案。到2019年,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4%,其中,中心城和市行政副中心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3%,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对现有雨污合流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中心城建成区2017年底前、新城建成区2020年底前要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线1081公里。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各区政府

  严格开发建设项目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验收管理,全市在建、新建住宅项目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工程验收或未达到工程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高碑店、小红门、槐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各区政府

2.控制城市面源污染。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禁止违法倾倒,严控污染物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各区政府

  因地制宜采用点(调蓄池)、线(沿河收集管线)、面(下凹绿地、湿地、蓄滞洪区)等方式,实现雨水收集系统贯通,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建设调蓄廊道和管线,开展通惠河沿线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试点,推进市行政副中心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政府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配备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规模化猪场、牛场粪便污水治理,并实现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等,各区政府

  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到2019年,全市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态涵养发展区全部施用环境友好型农药,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全市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重要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地下水防护性能较差区等重点区域逐步有序退出小麦等高耗水农作物种植。积极推广雨养农业。到2020年,全市粮田调减到80万亩左右。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园林绿化局等,各区政府

  全市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水产养殖场。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新模式。充分发挥养殖水面的湿地生态作用。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乡镇、村三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要将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通过以城带村、以镇带村、联村合建、单村处理、单村收集储存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远郊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问题。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700个。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结合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各区政府

  以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财政支持政策。到2019年,城乡结合部村庄、水源地所在村、民俗旅游村实现村村有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消除污水直排。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城乡结合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各区政府

4.深化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农药原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各区政府

  全市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以外的污水排放企业,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对污水进行委托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污水直排。自2015年12月31日起,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企业排放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年底前,实现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园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继续开展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各区政府

5.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2017年底前,实现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餐厨垃圾处置厂等的渗滤液处理全面达标,逐步建设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其排水量和排水水质。

  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6.加强船舶污染控制。进一步完善工作船、游船码头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接收设施,以及码头船舶停泊区事故溢油、溢液的拦截、回收和清除设施,提高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置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二)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7.建设节水型社会。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约束引导作用,不断提高重点领域的节水水平。到2017年,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19年,全市各区完成节水型区创建。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0立方米以下;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用水定额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8.多渠道增加可用水源。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增加南水北调进京水量。研究推动海水淡化进京,多渠道保障水资源供给。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南水北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推进再生水利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住宅小区及单位内部景观等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具备环卫用再生水供水能力的区域,环卫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区域,集中建设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安装中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区域,全部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六区公共绿地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等灌溉比例达到50%,全市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2亿立方米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等,各区政府

  新建、改建建筑严格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通过回用系统用于道路喷洒、园林绿化和景观河湖补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9.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严格实行地热水、矿泉水等开采许可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范围核定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地面沉降控制区划定工作。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自2016年起,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机井;2017年底前,完成机井排查登记;2020年底前,封填全市未经批准的机井,按规划置换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机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地勘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三)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

10.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安全状况,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各区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评估制度,开展市、区两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以后每3年评估一次;2018年底前完成分散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以后每5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建立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并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地勘局等,各区政府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由乡镇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工作。2016年底前,健全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11.防治地下水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平原区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分区污染防治方案编制。2017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废品回收点整治,清除非正规垃圾填埋场76处,封填废弃机井1143眼。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非正规垃圾填埋场。2017年底前,按照《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作。全市石油化工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开展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溯源,进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自2019年起,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市容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地勘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四)积极保护和治理流域水生态环境

12.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修订完善本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进一步明确水功能区定位和保护标准。开展河湖环境生态需求分析,确定生态流量,不断增加河湖生态用水规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加大外流域调水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增强河湖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和纳污能力。积极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本市“三环水系”及区水系连通格局。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13.保护水生态健康。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水源涵养区林地管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流域水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划定河湖水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到2020年,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213条,治理面积2587平方公里;完成水源涵养林建设20万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14.加强湿地建设。完成房山区长沟泉水、琉璃河,大兴区长子营,通州区台湖,延庆区曹官营等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发挥其在河流水质改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降低河流含氮磷的浓度。

  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1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消除期限。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开展排污口调查,设置排污口标识。建立街道(乡镇)巡查员队伍,定期巡查排污口和河道两侧垃圾。以城乡结合部截污纳管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扩大既有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村镇污水治理为突破口,以水源地所在村、民俗旅游村、规划保留村为重点,试行以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为原则的体制机制改革。开展河道两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开展河道清淤疏浚,辅以生态补水及河道曝气复氧、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自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中心城和新城的建成区的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各区政府

16.改善水体水环境质量。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建立污染源台账,开展截污控源和河道精细化管理。2020年底前,推进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绿色生态河流廊道工程建设,完成清河、凉水河、坝河、通惠河等河道综合整治。在通州区开展城北水网、城南水网、两河水网建设,对潮白河、北运河、运潮减河、凉水河等河道实施生态治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五)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7.调整产业结构。严控新增不符合首都功能的产业。全市区域内不再发展一般性制造业和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工环节,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高精尖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自2016年起,各区依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严格环境准入,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各类保护区关于禁批、限批的规定。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制定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并自2017年起实施。2018年底前,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完成市、区两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政府

18.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划定各区增长边界,明确空间管制要求。城六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建设规模,有序疏解人口和功能,逐步退出低端产业。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医疗、行政办公、商业等大型服务设施。2016年底前,研究建立郊区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退出及发展适合首都功能定位项目的配套政策。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布局在工业园区和重点产业基地。推动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引导新增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

  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区调查辖区建成区现有原料药制造、化工等行业水污染较重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位于工业园区的企业除外),制定实施分年度的搬迁改造或调整退出方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备案,并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2018年底前,完成河道保护及管理范围划定,明确河湖利用和保护要求。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确权划界。严格水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查处非法挤占河湖、采砂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六)切实加快重点流域治理

19.潮白河流域。通过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确保密云水库、怀柔水库、潮河、白河等Ⅱ、Ⅲ类水体水质保持稳定。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内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监测评估与面源污染控制绩效评估,建立分级预警和警情发布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密云区政府、怀柔区政府、延庆区政府

  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潮白河下段(苏庄、吴村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密云区政府、怀柔区政府、顺义区政府、通州区政府

20.北运河流域。通过生态补水、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结合部污水支户线完善等措施,确保长河、北护城河、土城沟、清河上段等水体水质稳定,改善永引下段、凉水河上段、通惠河下段、坝河下段等水体水质,消除清河下段(沙子营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东城区政府、西城区政府、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

  开展西排干、萧太后河、观音堂明沟、大柳树明沟、丰草河、半壁店明沟、小龙河等黑臭水体污染溯源和专项治理,消除城六区段的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

  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整体改善北运河、凤港减河、港沟河等水体水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通州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昌平区政府

  开展北沙河、新凤河、玉带河、小场沟等黑臭水体污染溯源和专项治理,消除郊区段的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通州区政府

21.永定河流域。通过生态补水、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确保永定河山峡段等Ⅱ、Ⅲ类水体水质稳定,改善妫水河下段、永定河平原段等水体水质。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大龙河(皋营桥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延庆区政府、门头沟区政府、丰台区政府、大兴区政府

22.大清河流域。通过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面源污染治理、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确保拒马河等Ⅱ、Ⅲ类水体水质保持稳定。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强化监管等措施,消除大石河(祖村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房山区政府、丰台区政府

  开展大石河等黑臭水体污染溯源和专项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丰台区政府、房山区政府

23.蓟运河流域。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泃河下段(东店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平谷区政府、顺义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24.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各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各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制定整治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报市政府备案,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流域,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26.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各区政府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和畜禽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各区政府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政府

2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5年底前,完成20家企业排污许可试点,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量核算核定。自2016年起,依法启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并发布分阶段实施目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技术支持,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严格排污许可证后续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8.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流域协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重点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协同张(家口)承(德)地区共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作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推进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清河等跨界河流的绿色生态河流廊道治理,加大官厅、密云等水库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二)严格执法监管

29.完善法规标准。修订《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雨洪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地勘局等,各区政府

30.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排查各类水污染源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排污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区政府

  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2015年底前,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区政府

  严厉查处违规排污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设施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的监管。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等,各区政府

  依法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以及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各区政府

31.提升监管水平。建立本市跨部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提高市、区两级水环境监测能力,增加仪器设备,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完善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地表水评价方法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自动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立用于监控污染源变化、实施区域考核和水环境补偿的跨界断面,以及反映省界断面水质变化的省界出(入)境断面等监测网络系统。建立市、区、乡镇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红线管控区例行遥感监测以及地面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山区和深层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并建立深层地下水监测及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配合建成统一的京津冀水环境监测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地勘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推进环境卫星、大数据等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区可依法将适宜由街道(乡镇)承担的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力赋予街道(乡镇),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于2016年底前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岗位,报送市和区环保、水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各区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环保工作纳入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环保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各区监管网格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编办等,各区政府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2.落实和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北京海关等,各区政府

  研究建立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收费标准高于治污成本,并做到应收尽收。研究建立中水全成本价格机制。研究制定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收费政策。完善水资源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的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33.促进多元投融资。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平竞争投资环境,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进质押权交易的相关扶持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积极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研究制定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资政策、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厂网分开建设运行的管理政策。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以奖励、补贴、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湖生态补水、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项目。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加大对节水设备产品、有机肥、污泥衍生产品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凡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需要的,应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不足部分可由公共财政予以补贴。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34.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的用水效率和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示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推行绿色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业务,通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公布应予限制贷款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列入限制贷款类企业。完善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2017年底前,在各金融机构的法人层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体系,由分支机构应用评级体系对企业进行授信,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深化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并完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根据水质目标要求,适时提高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调整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标准;制定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区要探索建立辖区内各乡镇间的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每年根据水环境质量评估状况,对完成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区,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予或减少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

35.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关键技术设备的国产化率。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开展京津冀合作,推进先进适用成果在区域共享与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科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36.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支持开展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围绕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牵头单位:市科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政府

37.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制定统一的技术装备行业标准,打破行业发展中的区域壁垒,规范发展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供水水质净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领域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水污染治理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以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为重点,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等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模式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等,各区政府

(五)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3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每年公布各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选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资格。自2016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是否超标排放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政府

39.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公众依法、有序监督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科学客观解读水环境质量,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健全举报制度,支持公众监督、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各区政府

4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节约用水,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教委、首都精神文明办、团市委等,各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推进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和工程建设办公室,适当增加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二)分解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要制定本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工程项目,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和排污单位。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市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以后每年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等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年度任务分解,抓好落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三)实施“河长制”。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协调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重大问题,确保机构、资金、人员全面落实,责任到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四)强化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企业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规范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各区政府

  指导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五)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对有关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等,各区政府